2005年11月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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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开标已经有人“中标”
原来已定好中标人要分好处费1216万元
通讯员 滕理忠 瓯检 本报记者 仇健

  本报讯  为帮助中标单位在工程总额高达2.96亿元的“三大工程”中顺利中标,来自全国各地的6家建筑工程公司互相串标,并从中标单位分得“好处费”1216万元。昨天上午,温州瓯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据经办此案的瓯海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金持介绍,到目前为止,这是全国司法机关查处市政工程串通投标案件中标的额最大、分取“好处费”最多的一起串标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6月,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市政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7家单位入围最后的招投标。得知这一消息后,7家建筑单位的代表张志文、陈剑彬、杨旭暖、项光宇、郑定忠、袁柒德、应国宝、曹长清、林万运等人多次密谋串标,并商定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合伙中标,中标后,长沙市政支付其他5家公司“好处费”各100万元。正式开标前,长沙市政代表张志文与他人出资500万元,分二次将“好处费”支付给各投标单位。
  2003年7月,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张志文、潘志勇、黄建和以长沙市政代表的身份报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在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后,张志文再次与参加投标的6家建筑公司代表预谋串标,并签订了串标协议书,商定由长沙市政中标,支付其他6家单位各90万元的“好处费”。中标后,张志文兑现了承诺。
  2003年8月,在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时,湖南省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代表陈剑彬、杨旭暖、陈锵在通过资格审查后,与其他6家公司代表分别私下串标,最后确定由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中标,并将共计176万元作为对其他6家单位的“回报”。中标后,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马上支付了 “好处”费。
  案发后,各投标单位的代表已经将所收“好处费”全额退出。此案的审判长告诉记者,因案情复杂,此案至少需要2天时间审理。到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